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为切实减轻我市居民负担,建立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价格体系,全面提高物业行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2003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 在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文件的基础上,调整了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 具体意见如下:
1.公共服务。包括房屋管理、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服务;
3.特殊服务。指为满足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标准(试行)和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房[2002]26号)相关规定,分类标准如下:
各类物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以文件形式另行发布。
(一)住宅、高层住宅(商住两用)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企业在基准价的基础上,经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在保证同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但不得造成恶意低价竞争,扰乱物业市场秩序。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商住楼),除上述费用外,还将收取高层供水、供电、消防、电梯等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月。一楼住户减半收费。
(二)办公楼(写字楼)、商铺、高档住宅、别墅实行招标价或双方协议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协议不成的,指导价由市物价局和市城管执法局核定,双方按核定价格签订协议或服务合同。最终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分级服务标准。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服务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业主、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3)为业主提供的代理服务和专项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报酬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专业部门的委托收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代表上述专业部门行使其部门职能。
(1)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再包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该费用按青发[2001]45号文件规定收取,专项使用。
(2)给排水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不再计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此项费用的服务项目包括:给水管道、闸阀、地漏、室内排水管、清扫口、室外排水管、污水提升站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马葫芦、化粪池等设备的日常清理。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年。
水sup
2.室外部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4元/年。服务包括小区供水管道、阀门井、污水管道、提升站的日常维护,马葫芦、化粪池的日常清理等。
3.以上是理论上的分界线。实际情况有更明确的分界线的,以物业公司和给排水公司共同确定的分界线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各自界限,提供相应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可直接收取或代收,并签订代收协议。
5.与业主大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城管执法局、市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等级和收费标准执行。
(6)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自2003年1月1日起,除中直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外,其他均按本调整意见执行。2003年已按原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如按此标准超收,超收费用结转下一收费年度。2003年以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原标准执行。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原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发布的所有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文件一律废止。国家和省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文件出台后,会有相应的调整。
下期:北京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格的通知.上一篇: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